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目的在於 1、確保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服務。 2、確保本市身心障礙者在機構內確實得到積極性的服務。 3、確保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及標準一致化。 4、激勵及協助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昇服務品質及改善設施水準。 5、作為未來優先接受政府委辦業務或委辦續約的依據。 二、評鑑時間:至少每4年辦理1次。 三、評鑑項目: 1、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2、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3、專業服務。 4、權益保障。 5、改進及創新措施。 6、其他經評鑑諮詢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四、112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由中央舉辦。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評鑑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