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楊素琴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楊素琴君自108年9月開始至109年4月30日期間,受林童之外祖母委託照顧林童有不當對待之情事,致林童全身有多處瘀挫傷與擦挫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