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楊婕妤君因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處以受處分人公布其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 公告事項:楊婕妤君於109年10月14日晚間至109年10月15日凌晨,未取得設立許可之地址容留15名嬰幼兒夜宿於現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本局依同法第105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