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高素鈴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高素鈴君前任職於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有不當對待幼兒之情事,經本局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受處分人於109年2月3日至2月21日間對於不同幼兒於不同時間有不同態樣之不適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