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蕭雅惠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蕭雅惠君任職於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於108年3月18日至22日期間拍幼兒頭部使其回坐,拉幼兒手部快速拍頭多下、將幼兒固定於幫寶椅上(扣綁著37分)、發現另一名托育人員用拖完地板的拖把朝幼兒臉部抹而未制止等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