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陳淑貞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淑貞君任職於本市○○○托嬰中心期間,於108年3月18日至19日間有多次抱幼兒時未同時護著頭頸部、多次快速翻轉幼兒身體由仰躺轉趴著、拉幼兒單手至翻身動作等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