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吳淑琴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吳淑琴君任職於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於108年3月19日及22日間將幼兒推倒後間斷拍打幼兒雙腿多下後拉幼兒腳蹬地板、用吸塵器吸幼兒身體、將拖完地板的拖把朝幼兒臉部抹等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