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兒少字第1093137100號
主旨:李嘉華君違反100年11月30日公布實施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7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查97年某日在托兒所中午午休期間,李君利用陪伴女童午睡之際,在違反女童意願下,伸手進女童褲子內摸其臀部、陰部,對女童為強制性猥褻行為1次得逞。
二、李君行為違反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之兒少權法第49條第17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本局以101年7月6日北市社兒少字第10138169200號函裁處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