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胡絲雯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胡絲雯君於109年4月7日至同年月30日之期間,針對任職托嬰中心之多名嬰幼兒,持續反覆為各種不當對待行為,如:徒手拍打、彈、戳、推身體約計31下(含大腿、屁股、鼠蹊部、腳、頭部等部位)、換尿布時單拉幼童腳部、手持器具(濕紙巾、書本)拍打幼童身體、用言語大聲斥責嬰幼兒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