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兒少字第10831371141號
附件:
主旨:蔡翔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蔡翔宇前任職於本市○○補習班期間,於107年4月28日晚間8時許多次觸摸少女○○○臉部、頭髮、背部、肩膀及胸部等多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