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曾薏璇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曾薏璇君任職本市○○○托嬰中心期間,於108年3月19日至25日期間單手抓幼兒拖行未雙手扶持、抓幼兒單腳至換尿布軟墊上、單手拉幼兒雙手至床鋪上等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