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黃珮瓔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珮瓔君於109年4月7日至同年月30日之期間針對任職托嬰中心之多名嬰幼兒,持續反覆為各種不當對待行為,如:徒手拍打嬰幼兒約計112下(含頭部、手部、腿部、身體等部位)、手持器具(拍痧掌、玩具、書本、尿布、玩具保齡球瓶、綠色軟積木、拖鞋等)拍打、敲嬰幼兒腳部、身體等部位約計34下、彈嬰幼兒頭部約計14下、因嬰幼兒不睡覺以毛毯蓋住嬰幼兒頭部、用言語大聲斥責嬰幼兒等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