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玟君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3050****)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林玟君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3050****)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林玟君君任職於本市私立OO托嬰中心期間,於112年3月13日至112年4月6日期間,對兒童有拍打頭部及手部、拉雙臂騰空後重放於座椅上、用力將兒童雙手重放於桌面、以簿本拍打兒童頭部、疑似用手扭轉兒童鼻子、抓兒童手部捶打桌面、抱起後大力放置地面及忽視情緒感受等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