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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成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02****)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李健成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02****)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依法處公布姓名。依據: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公告事項:李健成君於109年12月至111年4月期間於臺北市OOOOO協會擔任課輔老師期間,對少年有多次性交、猥褻及拍攝私密照等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15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 主旨:李健成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02****)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依法處公布姓名。依據: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公告事項:李健成君於109年12月至111年4月期間於臺北市OOOOO協會擔任課輔老師期間,對少年有多次性交、猥褻及拍攝私密照等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15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 主旨:
李健成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02****)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依法處公布姓名。

依據:
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李健成君於109年12月至111年4月期間於臺北市OOOOO協會擔任課輔老師期間,對少年有多次性交、猥褻及拍攝私密照等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15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