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慈苹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高慈苹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5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 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高慈苹君任職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於109年8 月11日至19日不當對待多名幼兒,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