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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珠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354****)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黃錦珠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354****)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黃錦珠君任職於本市私立OOOO幼兒園期間,於111年10月17日至10月27日間,進行教保服務各項活動時,對多名幼童有不當對待或粗魯行為,包括要求幼童雙手拍打地面、多次徒手或持物品拍打幼童頭部、搶走幼童娃娃丟擲遠處後將幼童抱置於高處無人看管,隨後大力抓後頸部及雙腳使其呈倒栽蔥狀後重摔在地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