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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鑾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22139****)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王秀鑾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22139****)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王秀鑾君任職於本市私立OO托嬰中心期間,於112年3月13日至28日期間,對兒童有拍打嘴部、拉雙臂騰空後重放於地、抱起後重放於座椅上、拉扯手臂或腳部進行移動、按壓頭部、搖晃、將棉被覆蓋於頭部及忽視情緒感受等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