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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兆祿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1003****)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張兆祿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1003****)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張兆祿君為學校家長會進用之足球教練,其帶訓期間持藤條責打多名兒童臀部並要求同學圍觀、體罰多名兒童跑樓梯以及授權特定兒童可以處罰全隊足球球員等,經本府教育局認定確屬不當管教之行為,其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