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津貼」已於97年10月1日落日終止受理 既有受領人須符合規定始得繼續補貼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稿單位:身障科 發稿日期:115年9月10日 聯 絡 人:曾春暉科長 聯絡電話:1999 轉1530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說明,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之發放規範,係屬國民年金開辦前之地方性福利配套,國民年金開辦後業於民國 97 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全面停止受理,並正式落日。 社會局表示,目前該項福利僅針對民國97年9月30日前已核准,且符合資格之「既有領取對象」予以補貼,對於現行仍領取該津貼之對象,主管機關仍需依規定落實「逐月資格審查」機制,以確保資源運用之合法性與正確性。 社會局進一步指出,既有受領對象之資格並非無條件延續至終身。依現行規定,受領人仍須按月符合領取要件,倘經查核發現有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本市、連續出境超過6個月未入境、福利重複領取、身障證明註銷、因案羈押或入監服刑、死亡或失蹤等情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辦理停發作業,並廢止領取資格;如涉及溢領情形,亦將依規定辦理追繳。 社會局強調,落實動態資格審查係維護社會福利資源公平分配之必要程序,呼籲現行受領對象及其家屬,倘個人戶籍、實際居住狀態或出入境等情形有所變更,應主動向社會局通報。如需瞭解領取之相關規定,歡迎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官方網站查詢相關法規資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服務/相關法規/27.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或致電1999轉2267以獲取最精準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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