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修正重點摘錄如下(114.05):
- 修正第4題有關行政機關(構)間或與個人、法人、團體等其他單位互動時,縱屬公務禮儀之範疇,仍宜審酌餽贈物價值、拜會或邀宴目的、場所性質、出席對象及外界觀感,審慎評估是否收受或與會。
- 為確保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酌修第15題文字,審慎評估是否參加廠商辦理之民俗節慶聯誼活動,並明示不得參加摸彩或抽獎。
- 第19題新增本規範第10點第1項所稱「不妥當場所」之說明。不妥當場所如職業賭博場所、利用電動玩具賭博場所、色情營業場所或有服務生陪侍之特種場所如舞廳、酒吧、視聽歌唱場所或三溫暖場所等,除前開列舉者外,仍應依個案情節及社會通念審慎認定是否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
- 第21題新增獲邀參加民間團體舉辦之演講、研習或會議等活動結束後,遇有致贈禮品或招待餐飲宜審酌外界觀感審慎評估。
- 第22題新增不宜接受民間團體招待國內外參訪活動。如確有公務需要,應循程序簽准同意,並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申請相關費用,以維民眾對公務員公正行使職務之信賴。
- 第23題新增本規範第19點所稱「懲處」之定義,指懲治處罰,為廣義之處罰概念,如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所屬機關應依其身分及所適用之法規予以議處。
- 修正第24題諮詢管道,機關未設政風者,由兼辦政風或上級政風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