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低收入戶營養補助(懷孕加成補助自108年4月1日起改為營養補助)?
一、營養補助(舊名:懷孕加成):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懷胎分娩者,給與營養補助新臺幣13,000元。妊娠婦女應自分娩後60日內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影本、具領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提出申請。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但符合領取「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金資格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 (一)申請人分娩,且完成出生登記。 (二)懷孕十二週以上流產或死產。 應備以下文件: (一)依第6點第1款者(生產),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 2.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二)依第6點第2款者(流產或死產),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或死產原因)。 3.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補助標準如下: (一)分娩、流產或死產者,給與生育補助33,000元。 (二)前款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如有疑問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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