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之資格
設籍本市0-12歲之兒童,且符合以下資格之ㄧ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四)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其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下簡稱特境家庭子女)。 (七)單親家庭。 (八)雙(多)胞胎家庭。 (九)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十)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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