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應備文件:
- (1)申請表1份。
-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
- (3)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 (4)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 (5)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 (6)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 (7)申請人之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1年出境累計未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本市114年度為29,113元)。
-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6萬元。
-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94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