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內容
一、一般身分之身心障礙者: 1、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25%。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二)身心障礙者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三)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1、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40%。 三、以上補助資格及基準不含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四、年齡50歲以上未滿65歲身心障礙者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局為照顧50歲以上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如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者,依本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二)50歲以上未滿65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一律以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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