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度補助辦理「社工人員權益保障及專業能力提昇計畫」
一、申請期間: (一) 自115年2月10日起受理申請至各項截止日止,並於各該收件截止日起30日內,統一辦理審查作業。 (二)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二、申請補助對象: (一)提升社工人員執業安全: 1、經本府委託或補助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基金會。 2、服務對象為本市民眾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基金會。 3、本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社工督導支持培力: 1、經本府機關評鑑乙等以上、進用職稱含「社工」之社工人員在6人以下且無設專職社工督導之社會福利機構。 2、進用職稱含「社工」之社工人員在6人以下且無設專職社工督導之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醫療院所。 3、社會工作相關學、協會、本市社會工作師公會。 三、補助項目經費及收件期限: (一)提升社工人員執業安全: 1、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暨勞動權益教育訓練:得運用課程、工作坊、實務座談、研討會等多元方式辦理。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13日止。 (1)訓練及活動費:僅限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鐘點費、差旅費、印刷費(訓練教材、講義)、場地費。 (2)專案計畫管理費:僅限茶水、文具、郵資、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之費用。 2、社工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及壓力管理協助(個別心理諮商): (1)每案最多10次,每小時最高補助2,000元,每案每次以1小時為限。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13日止。 (2)心理諮商機構須為已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為限。 3、社工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及壓力管理協助(遭遇人身安全事件後個別心理諮商): (1)每案最多10次,每小時最高補助2,000元,每案每次以1小時為限。優先補助45歲以上專職社工人員。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1日止。 (2)心理諮商機構須為已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為限。 4、社工人員法律扶助(因公涉訟委任律師):須檢附執行公務證明(115年期間案件)且經本局審核通過。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1日止。 (二)社工督導支持培力:外聘督導與受督者1對1個別會談的督導關係,外聘督導的角色係發揮行政、教育及支持功能。辦理方式為邀請固定外聘社工督導定期針對社工人員提供個別督導,每人每次至少1小時。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13日止。 一、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實地訪查與督考,說明如下: (一)案件訪查:本局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補助單位需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者,本局得停止補助。 (二)實地訪查:本局針對「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暨勞動權益教育訓練」等項目做實地訪查及督導作業。 二、受補助單位應落實社工薪資全額給付,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社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三、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及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1年內不再給予補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2至5年內不再給予補助。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2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1、申請公文 2、申請應備文件檢核表(附件2) 3、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3) 4、補助計畫計畫書(附件4) 5、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6、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7、其他證明文件 8、寄送方式: (1)於申請期限內,寄至「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收件人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另請備註「申請115年度臺北市補助辦理社工人員權益保障及專業能力提昇計畫」。 (2)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含附件)電子檔,請另以E-MAIL方式傳至社工科承辦人張小姐信箱(pw4975@gov.taipei),並請於信件主旨中註明「申請115年度臺北市補助辦理社工人員權益保障及專業能力提昇計畫」。聯絡窗口 張小姐 連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地址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服務內容說明 實地訪查及督考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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