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宣導案
一、符合本市稅捐稽徵處課稅範圍案件之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貴廠商倘對如何繳納印花稅有疑義,可就近向本市稅捐稽徵處所轄分處查詢或洽請協助認定。 三、檢附「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4年4月1日北市稽機甲字第1143224363號函」、「附件1-印花稅簡介」及「附件2-印花稅繳納資訊與教學及各分處連絡電話」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