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聯絡窗口 | 江小姐或高先生或管小姐或容先生 | 傳真號碼 | 02-27597723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56-6958 |
電子信箱 | 意見信箱 |
地址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6樓 |
洽辦單位 |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
服務內容說明 | 壹、申請原因: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社會團體成立後,基於組織規模、業務推展、會員增減、經費多寡等考量,或有申請解散之需求。
貳、處理流程:
一、召開理事會,決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及辦理會籍審查:
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應出席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權利義務受限制情形,提供會員閱覽。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寄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通知暨議程:
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註明會中將討論團體解散相關事宜)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通知主管機關。
2.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解散,並於大會中選任清算人或依章程規定選任清算人:
解散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倘該社會團體經法人登記,其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三、函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社會團體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30日內將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辦理相關清算程序: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理事長或依章程所定代理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無法產生時,由主管機關選任之,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五、將立案證書、圖記及解散報告表等資料繳交主管機關:
1.未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完成清算程序後,將立案證書、圖記及解散報告表等函報主管機關。 2.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由清算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並於清算終結後,將立案證書、圖記、解散報告表及清算終結證明文件等函報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