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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志願服務定義",
    "內容": "業務聯絡窗口志願服務組傳真號碼&nbsp;02-27597773&nbsp;&nbsp;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1633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服務內容說明依據志願服務法之定義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二、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四、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臺北市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例如，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局；社會福利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社會局；環保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環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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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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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志願服務工作流程",
    "內容": "業務聯絡窗口志願服務組傳真號碼&nbsp;02-27597773&nbsp;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1633服務內容說明志願服務工作流程步驟工作流程說明補充內容表格資料：1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各運用單位針對服務需求擬定志願服務計畫，依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2公告召募公告志願服務計畫與召募需求3接受報名各運用單位受理民眾報名4面談甄選各運用單位辦理面談甄選5教育訓練新進志工需接受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6志工授證一、各運用單位發給志工志願服務證作為服務識別之用。二、於志工完成規定之基礎及特殊訓練後，各運用單位報請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作為登錄服務時數之用。7正式成為志工提供服務各運用單位依據相關法令與服務計畫提供志願服務8定期考評各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及服務績效9獎勵表揚針對表現優良之志工每年辦理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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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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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
    "內容": "各運用單位於服務前應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依據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各類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nbsp;一、於本市提供志願服務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章程未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章程所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二、本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請每年度年初填報臺北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社會局，俾利完成年度備查。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備案、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依據。&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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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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