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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業奉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旨揭法律第10條第2項明定,司法、警察、矯正、醫療、教育、心理及社會工作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應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相關措施、法規等課程納入例行性教育訓練,請確依該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