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老字第10430088400號
主旨:羅順興君違反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據以裁罰新臺幣3萬元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
依據:依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受處分人收容重度失能老人,經本局於104年1月8日前往現場稽查,現場無其他照顧人力,並擺設4床,收容4位住民(其中1民住院中),有插鼻胃管或約束之長者,如有突發意外事件時無人員從旁協助長者,對失能長者而言,核有易生傷害。羅君行為已違反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1項5款:「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規定,爰依本局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3點第12項據以處分該處負責人羅順興君新臺幣3萬元,並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