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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曾俊賢君違反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8萬元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老字第10533663800號
主旨:曾俊賢君違反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8萬元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
依據:依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局於105年2月4日前往本市南港區稽查,查曾君於該處擺放床位9床,並收容安置6位住民,未經設立許可違規事實明確。曾君行為已違反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1項:「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本局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點第1項據以處新臺幣8萬元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