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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業務聯絡窗口林小姐傳真號碼02-27206513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2〜6974
電子信箱意見信箱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南區
洽辦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服務內容說明合於下列條件,得申請為寄養家庭,並以具照顧兒童及少年經驗者為優先:

一、申請人申請時之年齡為二十五歲以上,且具國民義務教育以上之教育

程度。其年齡滿七十歲者,每二年應重行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之家庭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

三、經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家庭成員)同意接受寄養者。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心皆健康者。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六、申請人之經濟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七、居家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及居住空間者。

接受寄養六歲以下兒童之申請人,應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服務對象成為寄養家庭主要為協助照顧失依,受虐或其他需保護之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