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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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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服務內容說明因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行政機關為主管機關,辦理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應備文件一 申請表。

二 財產清冊切結書。

三 各項財產清單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監護權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財產證明文件,指下列機關(構)開立之財產原始書證或證明文件正本:

一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

三 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

第一項財產清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財產名稱。

二 財產數量。

三 財產價值。

四 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項財產證明文件,無法依第二項規定取得者,得以拍照或切結方式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