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以正式公文檢附下列文件1份,於申請期間內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及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二、計畫書應包含(僅申請心理諮商或因公涉訟委任律師費者無須填寫): (一)方案名稱、目的及辦理單位。 (二)辦理方式及內容敘明採課程、工作坊、實務座談、研討會等多元方式辦理。 (三)教育訓練時間、實施地點。 (四)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簡章、報名表、講師名冊(講師資格以具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名單需先報本局核備)。 (五)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敘明參與對象與預計參與人數)。 (六)收費標準及項目。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自籌金額等欄)。 ※事前揭露表:若屬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項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寫事前揭露表。
三、申請文件未齊備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流程 (一)由申請單位函送至「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收件人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另請備註「申請113年度補助辦理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暨勞動權益保障計畫」。 (二)須同步將「申請表、方案計畫書」之電子檔,寄送予社工科承辦人(信箱:ahaa_11571@gov.taipei),並請於信件主旨中註明申請「申請113年度補助辦理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暨勞動權益保障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