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間及方式: 113年度經費上限為768萬元,申請時間如下: (一)第1梯次:113年1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止。 (二)第2梯次: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三)本局將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申請時間。 (四)申請方式:請於申請時間內至本局社福補助平台(網址:https://programmgn.dosw.gov.taipei/)線上提出申請,並匯出申請表,於申請時間內將用印申請表紙本送達本局。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四)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成立未滿2年者,第3、4項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五)董事長或理事長及現職人員名冊。 (六)臺北市婦女服務團體資源盤點調查表。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八)其他證明文件。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的。 (三)辦理單位。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 (五)活動時間。 (六)實施地點或範圍。 (七)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 (八)課程概況表。 (九)收費標準。 (十)收支概算表。 (十一)計畫承辦人員資歷名冊。 四、申請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政策需要核定,最高補助百分之百。 (三)加額補助:為鼓勵民間單位參與性別意識培力,申請一般性補助之單位其計畫承辦人員如最近1年內參加2小時以上性別意識培力課程(以本市性別人才資料庫之師資為限),得加額核定補助3%至5%。申請時請檢附受訓證明影本(含課程名稱、上課日期、講師姓名、受訓時數)。 五、審查方式:
(一)初審:每案申請金額20萬元以下由本局審查。 (二)複審:申請補助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但申請補助金額在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之政策性補助,仍需經複審。 (三)申請政策性補助,本局得視申請補助計畫型態及辦理情形,召開期中、期末報告之審查會議。
註: 1、申請補助項目與金額、核銷注意事項、督導及考核等請詳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暨家庭支持性服務作業須知」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暨家庭支持性服務申請補助項目與金額」。 2、申請補助單位(含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補助案,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填),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