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政風處111年11月17日北市政二字第1113009484號函 辦理。
二、有關員生消費合作社(下稱合作社)教職員兼職相關規定 如下: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1月編制之通案性費用與年 終獎金實務作業參考手冊第82至84頁,兼任學校合作社 之人員如係依法兼任,自應受「軍公教人員兼職支給標 準表」規定支領1個兼職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8,500元 之限制。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1月2日總處給字第 1010052435號書函,各機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均以兼職 費名義支給,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
三、、邇來有學校合作社兼職教職員員工因不諳函釋致有溢領各式「獎金」(如開工紅包、年終獎金)等情,請貴校人事 室持續宣導上揭兼職費規範,並請協助檢視合作社相關規 定及兼職教職員支領兼職費情形,如有違反函釋者請督導 修正相關規定;如遇有溢領情形者,請貴校主動協調繳 回,本局後續將就相關兼職費用辦理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