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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於本局立案之人民團體,若以「補習班」、「安親班」等名義招生,應依法向本府教育局申請立案

邇來,本府教育局查獲部分人民團體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安親班等名義擅自招生遭教育局查獲,辯稱其開班授課之行為業經社會局許可辦理。


請注意!

於本局立案之人民團體,若以「補習班」、「安親班」等名義招生,應依法向本府教育局申請立案。


相關法規如下:

1.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第5條規定:「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2.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3.倘該會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5人以上,並收取費用,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或短期補習班業務,應依法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補習班立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