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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丁臻珠君違反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老字第11130349991號
主旨:丁臻珠君違反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5款
公告事項:丁臻珠君(身分證字號Q22149****)於本市某處收容重度失能老人 ,其於109年9月22日下午1時30分外出,獨留住民且鐵捲門深鎖。本局於109年9月22日約下午 3時接獲火災通報前往前揭地址稽查,查有3名住民獨困於火場,經消防人員搶救無生命跡象後均告死亡,其中2名為65歲以上老人,核屬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5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情形,本局依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