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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玲聲君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款規定,依據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其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障字第1123025455號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款及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林玲聲君(身分證字號A29009****)於任職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期間,對其照顧之身心障礙者於111年4月27日及111年5月12日有踹擊身體、111年5月10日有以手揮打之不正當行為;另於111年4月27日有拖行及111年5月4日有跨坐於身心障礙者身上強制餵食之不正當行為,核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款「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之情形,本局依據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