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丁臻珠君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老字第11130349992號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4款及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丁臻珠君(身分證字號Q22149****)於本市某處收容身心障礙者,其於109年9月22日下午1時30分外出,獨留住民且鐵捲門深鎖,本局於109年9月22日約下午3時接獲火災通報前往稽查,抵達火災現場查有3名住民獨自受困於火場,經消防人員搶救皆已無生命跡象,嗣後3人均告死亡,其中1名為身心障礙者,核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4款「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情形,本局依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