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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第2梯次申請-經費已用罄 停止授理)

業務聯絡窗口陳小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服務內容說明

2梯次(61日至615日)申請說明 

因應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系統更換,本補助第2梯次申請改採函送方式,以受理順序辦理至經費用罊為止。


一、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113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30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二)第二梯次:113年6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30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二、補助項目、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每單位每年補助以1案為限,最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20%經費。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高齡社會白皮書,以辦理提升高齡者靈性照顧教育訓練方案為優先,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最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100%。

(三)補助內容及標準:

1、志工基礎訓練。

2、志工特殊訓練。

3、志工在職訓練。

4、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2,500元。

5、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2,000元,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  

       1,000元。

6、印刷費:以印製訓練教材、講義為限。

7、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

8、雜支:文具、茶水、郵資等。

(四)其他規定:教育訓練需於113年11月15日前辦理完畢。


服務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向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前1年度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者。
應備文件申請單位以正式公文檢附下列文件1份,於申請期間內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1. 申請表及計畫書。
  2. 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3. 申請單位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但成立未滿2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4. 事前揭露表:若屬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項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寫事前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