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21364338號函修正) 參、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一、補助對象: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志工教育訓練請依本部訂定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志工特殊、成長、 領導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轄區內全年度需求後,規劃 一個至三個民間團體統一辦理為原則,並於三月底向本部前提出申請。社會福 利志工如達三千人以上,且人數增加五百人以上,得增加一個民間團體辦理。 配合本部重要政策如毒防成人家庭支持服務、長照、社安網等所辦理志工教育 訓練得優先補助。 (二)志工表揚活動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辦理之全直轄市、縣(市)性表揚 活動始可提出,同性質表揚活動,全年度以一次為限。 (三)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辦理地方性(單一直轄市、縣(市))活動之申 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教育訓練(包括志工特殊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社政 防救災整合系統操作訓練及其他專業訓練):全國性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場次研習人員 最高以一百人為原則),補助項目為訓練及活動費、專案計畫管理費等。 (二)獎勵表揚:全國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動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補助項目為訓練及活動費、錄影費、獎牌(座、 章)、專案計畫管理費等。 (三)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 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補助項目為訓練及活動費(觀摩 活動含講師、工作人員及活動參加人員住宿費)、錄影費、專案計畫管理費。 (四)志願服務會報: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補助項目為訓 練及活動費、專案計畫管理費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五)宣傳推廣(如:發行志願服務電子報或刊物、高齡志工教材、印製志願服務通 訊、宣導海報等文宣及宣導活動):全國性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 轄市、縣(市)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餘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補助項目為訓練及活動費、排版費、編輯費、專案計畫管理費等。 (六)志工服務背心: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