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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作業須知(預算額度已用罄)

業務聯絡窗口林小姐聯絡電話02-2720652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服務內容說明補助項目、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每單位每年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最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二十經費,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志工基礎訓練。
  2.志工特殊訓練。
  3.志工在職訓練。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2,500元,申請單位內聘人員及本局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
  2.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2,000元,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1,000元,申請單位董理監事比照內聘人員支給;本局人員不得支給講師鐘點費。
  3.印刷費:以印製訓練教材、講義為限。
  4.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
  5.雜支:文具、茶水、郵資等。
 (三)其他規定:
  1.辦理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應開放參訓名額予其他單位志工,核銷時並應於參訓志工名冊註記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參訓人員。
  2.教育訓練需於當年度11月15日前辦理完畢。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政策辦理教育訓練,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最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百分之百。

申請期間:
  1. 第一梯次: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三十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2. 第二梯次:當年度六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三十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3. 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服務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向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前一年度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者。
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一份,於申請期間內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1. 於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完成運用單位帳號申請(需上傳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章程)。
  2. 以運用單位帳號於線上申請教育訓練補助(如操作說明)。
  3. 完成線上申請後,以電子郵件寄送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至電子信箱(chris40259@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