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作業須知(預算額度已用罄)
業務聯絡窗口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2-27206528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服務內容說明 補助項目、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每單位每年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最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二十經費,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志工基礎訓練。
2.志工特殊訓練。
3.志工在職訓練。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2,500元,申請單位內聘人員及本局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
2.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2,000元,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1,000元,申請單位董理監事比照內聘人員支給;本局人員不得支給講師鐘點費。
3.印刷費:以印製訓練教材、講義為限。
4.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
5.雜支:文具、茶水、郵資等。
(三)其他規定:
1.辦理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應開放參訓名額予其他單位志工,核銷時並應於參訓志工名冊註記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參訓人員。
2.教育訓練需於當年度11月15日前辦理完畢。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政策辦理教育訓練,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最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百分之百。
申請期間:服務對象 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向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前一年度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者。 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一份,於申請期間內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