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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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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社會工作科

服務內容說明

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衛部護字第1101461219號函修正)
參、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一、 補助對象: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 成立法人之團體始得申請資本支出之補助,已獲本項經費補助之團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二) 志工教育訓練請依本部訂定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志工特殊、成長、領導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轄區內全年度需求後,規劃一個至三個民間團體統一辦理為原則,並於一月、三月、六月、九月底前提出申請。社會福利志工如達三千人以上,且人數增加五百人以上,得增加一個民間團體辦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如毒防成人家庭支持服務、長照、社安網等所辦理志工教育訓練得優先補助。
(三) 志工表揚活動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辦理之全直轄市、 縣(市)性表揚活動始可提出,同性質表揚活動,全年度以一次為限。
(四) 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辦理地方性(單一直轄市、縣(市))活動之申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教育訓練(包括志工特殊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重大災害物資資源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台管理系統」操作訓練及其他專業訓練):全國性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動最練):全國性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場次研習人員最高以一百人為原則),含講座鐘點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場次研習人員最高以一百人為原則),含講座鐘點費、印刷費、費、印刷費、場地場地及佈置費及佈置費、、住宿費、膳費、交通費及雜住宿費、膳費、交通費及雜支等。支等。
(二) 獎勵表揚:全國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獎勵表揚:全國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含評審委員出席費、撰稿費、印刷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含評審委員出席費、撰稿費、印刷費、場地場地及及佈置費佈置費、、錄影費、保險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獎牌(座、章)、錄影費、保險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獎牌(座、章)、膳費、交通費、雜支等。膳費、交通費、雜支等。
(三) 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印刷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費、場地場地及佈置費及佈置費、、撰稿費、錄影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觀摩活撰稿費、錄影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觀摩活動動11項,含活動參加人員)、膳費、保險費、交通費項,含活動參加人員)、膳費、保險費、交通費、、車輛租金車輛租金、雜支等。
(四) 志願服務會報:志願服務會報: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含講座鐘點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含講座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撰稿費、印刷費、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撰稿費、印刷費、場地場地及佈置費及佈置費、、膳費、保險費、雜膳費、保險費、雜支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支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五) 宣傳推廣(如:發行志願服務電子報或刊物、高齡志工教材、印製志願服務宣傳推廣(如:發行志願服務電子報或刊物、高齡志工教材、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海報等文宣及宣導活動):含通訊、宣導海報等文宣及宣導活動):含場地場地及佈置費及佈置費、講座鐘點費、撰稿講座鐘點費、撰稿費、印刷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設計費、剪輯費、專案計費、印刷費、排版費、編輯費、媒體素材製作費、設計費、剪輯費、專案計畫管理費、膳費、雜支等。全國性宣導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市、畫管理費、膳費、雜支等。全國性宣導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市、縣(市)宣導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餘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縣(市)宣導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餘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六) 志工服務背心: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志工服務背心: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七) 電腦及週邊設備(含印表機、多功能事務機、電腦桌椅及相關週邊設備):每電腦及週邊設備(含印表機、多功能事務機、電腦桌椅及相關週邊設備):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者,請分別於115日、315日、615日及915日前,以正式公文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社會工作科辦理。

  1. 申請表
  2. 申請補助計畫書
  3. 自籌款證明(存款餘額證明)
  4. 章程影本
  5. 立案證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6.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備註:應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依核定計畫之年度、類別、計畫編號、並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訂成冊,並檢附相關核銷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