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聯絡窗口 | 各區輔導員 | 傳真號碼 | 02-27206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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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公文郵寄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洽公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南區 |
洽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
服務內容說明 | ◎臺北市托嬰中心立案申請 1.社會局部分:(請備1式3份) (1)申請書。 (2)立案申請書表附件1~8。 (3)機構工作人員資料。 (4)經法院公證之5年以上土地房舍租借用契約影本。 (5)機構所舍平面圖(應標示各空間面積及收托人數計算式)。 (6)履行營運擔保證明。 (7)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8)其他相關必要文件(例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托嬰時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董理監事同意辦理托嬰中心業務會議紀錄等影本 2.建物部分:(文件及原始圖說請備1式3份,擬變更圖說請備1式4份) (1)建築物基本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原核准位置圖、平面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無使用執照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60.12.22建築完成者,檢附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檢附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及其核准圖說(建管處資訊室查明檔案資料證實原核准圖說已佚失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替代之。) B、合法房屋證明及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 (2)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同所有權人者免附) ※查核使用權利應檢附下列文件: A、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B、建物改良測量成果圖 C、門牌整(增、改)編證明(無更動者免附) (3)擬變更平面圖說或變更後平面圖說一式五份(均應檢附「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及「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 (4)無使用執照者,應檢附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 (5)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無建物主要構造變更或室內裝修行為者免附)。 3.消防局部分:(文件及原始圖說請備1式3份,擬變更圖說請備1式4份) (1)使用執照存根。 (2)消防原核准圖(使用執照竣工圖)。 (3)變更後建築圖(建管處審定)。 (4)擬變更後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4.申設立案相關法規及辦理相關表格,可於本局線上e點通下載使用(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準公共化申請加入說明— 1.依據: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2.加入資格:符合各區收費上限、收托時段為07:30至18:00、延托費用自18:00後1小時以收取120元為限、專業人員投保薪資應達2萬8,800元以上(111年起應有1/2以上專業人員達3萬300元以上)者。 3.申請方式:欲加入本市準公共化者,請於立案後30日內,依前開規定本局提出加入申請,屆時加入資格得自立案日起追溯。如逾期提申請,將依實際申請日期核定其加入資格。 連結至準公共化托育補助—托嬰中心及托育家園專區 |
服務對象 | 一般民眾 機關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