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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徵約僱科員1名

一、任職單位:社會救助科

二、職稱:約僱科員

三、薪點:280薪點,約新臺幣37,800元

四、名額:1名(擇優增列備取1至2名)

五、性別:不限

六、工作地:臺北市

七、上網期間:113年11月18日至113年11月25日止。

八、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三)對社會救助業務具熱忱,或有社會福利經濟補助審查業務、社會福利方案執行經驗及溝通協調能力者為優。

九、工作內容:

辦理社會救助審查相關作業含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查、受理申復、陳情回覆、訴願及行政救濟案件答辯及區公所審查輔導。

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十、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十一、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3年11月25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代聘僱職缺;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黃先生,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救助科翁曼婷股長電話:02-27208889轉6959

十二、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

(二)本職缺為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限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三)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四)本項薪資為280薪點新臺幣37,800元,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五)履歷表可不貼照片,惟面試時需檢附個人照片證件供面試人員進行身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