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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徵社會工作師1名

一、任職單位:社會工作科 

二、職系:社會工作職系

三、職稱:社會工作師

三、官等職等: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四、名額:1名(擇優增列備取1至2名)

五、性別:不限

六、工作地:臺北市

七、上網期間:113年10月18日至10月25日止。

八、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含訓練合格),無限制轉調之情形,並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6職等以上具社會工作職系任用資格人員,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九、 工作內容:

(一)社會福利諮詢。

(二)脆弱家庭及貧窮家庭輔導及個案服務工作。

(三)活動方案計畫辦理。

(四)社會資源連結工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 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大安社福中心(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0弄5號2樓之9)

十一、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於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將相關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含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惟如經審查履歷資料仍無法確認限制轉調期限、升官等訓練及格資料、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足以影響判斷應徵者資格者可另要求檢附相關證明。以紙本投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非現職人員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簡要自述)及相關證件影本(含最後職務派令、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於113年10月25日前將上開檔案E-mail至hydekid@gov.taipei,再以電話確認本局是否已收受報名資料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6981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事室黃先生)。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件未於2日內補齊、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6981洽詢人事室黃先生,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大安社福中心魏主任(電話:02-2700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