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職單位: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二、職 稱:聘用社工督導
三、薪 點:344-392薪點,約新臺幣48,263元-54,997元
四、名 額:1名(擇優增列備取1-2名)
五、性 別:不限
六、工 作 地:臺北市
七、上網期間:113年11月21日至113年11月28日止。
八、資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4年以上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並具有4年以上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3.國內外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研究院所碩士畢業,並擔任需求評估人員滿2年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學系畢業者且領有上開科系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證書,並擔任需求評估人員滿2年以上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九、工作內容:
(一)督導「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相關業務執行、溝通協調、宣導及人事管理事宜。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業務規劃及督導執行。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
十一、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考試及格證書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學分修畢證明文件影本(依專技應考資格須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暨5領域15學科,每學科至多3學分,總計達45學分以上)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3年11月28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吳小姐,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需求評估中心陳督導、王督導(電話:02-25112895轉分機205、257)。
十二、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114年度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
(二)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三)本項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344薪點),並依考核規定晉級,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四)履歷表可不貼照片,惟面試時需檢附個人照片證件供面試人員進行身分確認。
(五)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