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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變更方式

  依本補助作業須知第7點補助款執行注意事項規定: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應填具活動變更申請表(線上填寫),於辦理活動5個工作日前報本局核定。
  案件經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表切實執行,原核定計畫如有變更,於辦理活動5個工作日前填具活動變更申請表報本局核定:

  • 不涉及核定表內容之變動:例如僅為人員列表、活動列表、活動地點等不涉及核定內容之變動:請逕至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計畫補助平台線上申辦。
  • 涉及核定表內容變動之重大變更:例如整體計畫延後辨理、招生困難不開課、預期效益或核定金額......等重大變更,涉及核定內容之變動:於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計畫補助平台線上申辦並需發文函報本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