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23204637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各項重建活動補助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受補助單位執行核定申請案時,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有動用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之行為,亦不得在活動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並依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23204637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各項重建活動補助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受補助單位執行核定申請案時,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有動用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之行為,亦不得在活動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並依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理。